- 参会报名:
- (010)62767249-606
- 合作咨询:
- (010)62750097-605
- 媒体报名:
- (010)62757216-620
所以它的授权成本依然会很高,风险也很大。所以在我们这里还要看到未来网上提供的这种像私人助理,有人专门愿意给教授们去打理你的文件夹,你发表了那么多论文,你有那么多著作,我来给你打理,你怕丢失,我就给你放到云里面去。这时候每个人都可以出租一个空间,然后在这个空间上把我的东西放进去,还有一些私人助理的软件。万一这个老师拿了别人盗版的东西,是抄袭木来的东西,你还给他去存储,是不是存储的服务商也会有问题呢,或者你开发这种自助软件服务的技术公司有问题呢,这都是新商业模式下版权的困境。
这种自助服务,没有第三方的直接介入,P2P是网民之间的个人传播,出版图书也是一样,亚马逊就提供一个软件,技术中立,没有罪,但是未来没有它的直接介入,它要不要承担责任。
还有另外一个趋势,就是多方协作的模式,未来个性化服务是一个方向。多方协作是什么呢?多方协作是超大规模、超快技术,把云技术引进来之后,一定是很多的服务商一起来进行服务。所以要找一个替罪羊来承担责任,恐怕还很难找得到。三网融合以后也有这个问题,你们三网一联通大家都可以互相去看,我没有给互联网的网站去做授权,版权的规则是每使用一次就要付一次费用,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三网融合就要做重新的授权,原来有的那种授权,你以为你很安全,但是可能不会很安全。所以在上海的会议上,我们看到来自于三网融合的技术界,还有包括研究云计算的互联网公司,就提出一个问题,他说互联网环境下使交易关系发生了变化,原来买卖的东西都是我上商场看好了就买,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但是现在不是这样,一定有一个中间商。就像在淘宝网上买东西一样,不是先把钱打过去,然后付货,是货到了,我看好了,再把钱给你。一定会有一个第三方机构,这个第三方机构就使交易关系发生了变化,如果出现了问题,第三方要不要负责任。如果你说你已经快到了那种监管机构的程度,你掌握那么多的资源,就像谷歌和百度一样,你难道不去审查吗。所以法律就应该去解决这样的一些问题。但是如果交易关系发生变化,怎么去解决事先的版权,那一家怎么知道你事先去交易什么东西,我先把版权授权解决好了再去做。所以互联网未来的困境,不是很清晰。未来自助化服务趋势里的版权问题就更为困难,而且这个趋势一定会越来越多。现在的年轻人大部分都是走这种模式的,他们买东西也好,他们创作的东西也好,基本上都愿意在互联网上自助服务。这是一个全世界普遍面临的问题,并不是中国面临的问题。要解决这个事情,不仅仅要在中国的环境下,我们也应该考虑在国际环境下。新的互联网服务商要想承担责任,在现行的法律中是找不到依据的。以后有空间服务,就是博客服务,你在博客上骂了别人,或者抄袭别人的东西,你让谁来承担责任,抄袭者肯定要承担责任,但是他是匿名者,你找不到他,那就要去找网站。美国在去年年底的时候,刚刚判了一个判例,居然关闭了一个P2P的网站,给全世界一个感受,好像未来提供共享服务,网站也要承担一个很严厉的责任,把网站给关闭了,而不像以前说你可以赔偿一点,接着去经营,或者是Napster有中心网站服务,你就去中心化,去了中心化,你还有主观的目的,再去开发新的软件。目前来讲,全世界的认识是不一样的,尽管美国有这种判例,但是其他国家不一定会照搬。
P2P技术的版权困境,原来有中心服务器,所以要没有服务器,下载就瘫痪了。现在我们不要中心服务器了,都是自助了,我这个图就是一个简单的从音乐网站开始说的,未来像百度文库也是这种自助服务,电影、视频的分享也是这样,像维基百科,包括图片,都有这样的分享软件。中国的这种分享软件太多了,所以在所有的这些版权纠纷中,它都是引进了一个间接侵权的责任。间接侵权用老百姓的话来说,就是在什么情况下你要为别人的侵权行为负责任,别人的侵权是直接侵权,他上载、下载,法律一定会追求他的责任,但是现在权利人基本不去找他,因为找他的成本太高,就找这些大的网站服务商,所以你就是为他人的行为来承担责任。目前间接侵权责任应该掌握到什么程度,因为时间关系,就不再说了。如果你复印了别人的一本书,是一个非法的复印,直接复印就是一个直接的侵权,中间各种各样非法的环节,帮助了侵权行为,复制提供的提供者,你开了一个复印社,或者是书的提供者,还有你是造复印机的,没有复印纸也不成,还有复印的场地,这些环节都是帮助他直接侵权的一些主体。到底让这里面的哪一个主体来为直接侵权承担责任,就跟在秀水市场卖的盗版,卖的假冒伪劣的东西,是让秀水市场的管理者承担责任,这个毫无疑问,已经有判例,是否让秀水停车场的管理者也承担责任。法律就是要去找到这样一个平衡,要做一个适当的版权责任,既让那些善意的经营者能够经营下去,能够生存下去,让那些提供别的网络服务的企业,能够经得住法律的风险,同时还得去遏制那些恶意的侵权,所以一般来说,直接提供帮助的那一层承担责任就够了,再往下去扩大就是无限的扩大。
现在我们发现,面对这种困境,不同的社会主体采取的是不同的解决思路,不同的解决思路也导致了不同的后果,这种结果有些是良性的,也有一些是恶性的。我们看到立法方面,不断地在考虑,从美国数字侵权版权法,到国际公约,到中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权利,再到侵权责任法36条,都考虑到给互联网服务商一个安全港,但是如果他没有尽到义务也有一个承担什么责任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