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无条件保存,有条件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颁布实施,使非遗保护进入到有法可循、有据可依的历史阶段,也使得非遗进入保护与保存并重的阶段。其对非遗保护与保存在法律概念上进行了严格的区别。一是措施不同。保存是采取认定、记录、建档的方法;而保护则是采取传承、传播的方法。因此,保护的任务远比保存的任务艰巨得多,难度也大得多。二是对象不同。保存对象是具有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质的内容;而保护对象则只有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2、整体性保护,延续性发展。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不可再生性和脆弱性,决定了我们必须要坚持整体性社会保护。也就是说,对非遗的保护仅靠其自身的生命力远远不够,还需外在力量的扶持和良好社会氛围的营造。因此,整体性保护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法则,是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础条件。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生态保护区”,进行区域性整体保护,从保护方式和形成保护生态两方面创造整体性保护环境,这样众多非遗项目就会在交互影响中,得到更好地延续和发展。
3、提升文化自觉,加强保护发展。
非物质文化遗产,没有保护,难以发展;而没有发展,保护也就失去意义。保护不是脱离社会环境而孤立进行的,其最高境界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民众土壤上所呈现出的旺盛的生命态势。虽然政府责无旁贷地承担着主导作用,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并非只是政府和传承人的事,它应当上升到全民的共同责任,在全社会形成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良好氛围。这就需要形成社会公众主动参与保护和承担保护职责的文化自觉,使人人都能尊重祖先的文化创造,人人都能共享非物质文化遗产。只有这样,非遗保护才有根本保证,也才能够真正做到“一脉文心传万代,千古不绝是真魂”。
三、发挥地域资源优势做强非物质文化遗产
温总理讲:我们要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是传承民族文化的文脉。我们不仅要保护好、还要在这个基础上加以发展,处理好保护、继承和发展三者的关系。房山区根据地域非遗资源的不同特点,建立以生态保护区为主,不断探索生产性保护与社会经济和谐发展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