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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聚焦
如何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
2011/2/10

隐私保护要有可操作性

“3Q大战”,其实是一场因“保护用户个人信息”而起的纠纷。马化腾此次在议案中也拟订了一份《网络信息安全保护条例(草案)》,对此前所列举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均一一对应了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此次出台的《办法》重申了“保护用户个人信息”这一重要观点,其十二、十三、十四条围绕保护个人信息的方方面面做了规定。

这是否意味着网民的电脑加上了“防盗门”?“我认为这些规定本身还是很细的,但是,就操作性而言并不乐观,我更关心的是违反这些规定后的投诉、受理、处罚机制是否完善,否则就无法切实起到遏制个人信息滥用的现实困境。”周庆山说。

同样有专家认为,相关条款仍然缺乏足够的可操作性。在我国尚没有一部《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前提下,个人隐私信息到底如何界定?如果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那么谈到保护用户个人信息时是否有点舍本逐末的感觉?

“《办法》在其条文中也只是提到要保护用户‘个人信息’,而没有给其清晰定义。这无疑会给之后的操作和执行留下很多问题,甚至可能导致该条文被‘架空’。”上述那位专家表示。

此外,《办法》规定:“发生用户个人信息泄露情况时,相关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立即报告工业和信息化部及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积极配合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调查,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发布未经证实的信息。”“自己报告‘领’处罚的模式,执行力度难保证。”有网友表示。

 

■  新闻缘起

工信部将规范互联网信息市场秩序

工业和信息化部1月14日公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界定了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正当竞争行为和侵犯用户合法权益行为,并提出了争议处理机制和处罚措施,以规范互联网信息市场秩序、维护用户合法权益。

根据征求意见稿,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或者恶意诋毁竞争对手提供的合法产品或服务,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无正当理由,擅自对其他经营者提供的合法产品或服务实施不兼容;干扰用户终端上其他经营者提供的合法产品或服务的运行;通过任何方式误导、欺骗、强迫用户卸载或关闭其他合法产品或服务等。

如果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产品或服务的安全、隐私保护、质量等存在异议的,应提交第三方权威机构进行检测,不得自行组织测评并发布测评结果。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之间发生服务争议时,应遵守用户至上、互相尊重、平等理智、友好协商的原则,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框架内,通过企业协商、行业组织调解、政府协调处理以及司法程序等途径妥善解决,不得损害用户合法权益,不得恶意诋毁竞争对手。

违反上述规定的,将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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