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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聚焦
如何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
2011/2/10

将新闻进行到底

在中国互联网行业2010年的大事记中,“3Q大战”是不得不提的事件。

这一本已沉寂的“往事”因最近深圳市人大代表、腾讯公司首席执行官马化腾的提案而再次成为热点。

马化腾在深圳市两会“一号议案”中提出:“3Q大战”持续了长达一个月的时间里,没有任何相关政府部门出来对双方的行为进行约束和监管。马化腾表示“是相关制度的缺失致使政府监管缺位”。

马化腾所指的“3Q大战”发生在3个月前。腾讯和360两家公司为争夺电脑桌面的控制权爆发激烈冲突,我国绝大多数互联网用户因此卷入两公司的争端被迫“二选一”。

而就在马化腾通过两会批评“政府监管缺位”的前两天,工信部对外发布了《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其中多条规定显然是因“3Q大战”制定,尤其是明令禁止了“擅自对其他经营者提供的合法产品或服务实施不兼容”。

与此同时,中国互联网协会公布了《互联网终端软件服务行业规范》,专门监督终端软件厂商竞争自律。

那么,旨在规范互联网行业行为的《办法》是否能真正起到作用?其中又有哪些条款可以更加完善?

 

条文过细易于执行还是易过时

从弹出广告到软件卸载,再到用户隐私保护,大部分人均认为《办法》内容细致且具有针对性,几乎无所不包。比如,《办法》第六条列举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市场活动中不得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二)、(三)项,几乎就是为前段时间腾讯、360不兼容事件两大当事者量身定做。

“这些细节与针对性使《办法》内容很有现实意义,以后有相关行为就可以依法处理。”一位互联网从业者认为,“如果是太过笼统的规定,等到具体事件发生时,又不知道该使用哪些条款,我觉得这次出台的《办法》比较好地解决了这一问题。”

然而,对于《办法》所做的列举,也有人持不同意见。“作为部门立法,一旦颁行,必然要应用一段时期,而互联网又是一个日新月异的行业,《办法》条文过于应时,是否也意味着容易过时?就立法来说,条文的‘粗’与‘细’是相对而言的,各有利弊,但在互联网这个快速变化的新兴领域,还是应该把视界放高,宜‘粗’不宜‘细’,多归纳少列举,否则,将来面对新生现象执法部门很容易被缚住手脚。”有媒体人如此评论。

著名互联网专家谢文也认为,主管部门的规则制订不宜过细,应把基本规则说清楚,剩下的主要靠案例加以解决,因为高科技产业千变万化,可能会出现规则太细反而说不清楚的情况。他说,现在的美国市场,对互联网及高科技产业并没有具有详细的规定,只具有一些基本层面规定,但行业间的大企业都有健康的发展机制。

“美国虽然没有很多细的法律条文规范互联网企业行为,但是,也是有一套完善的基础法律体系,包括个人隐私保护以及反垄断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规范等法律规范,并且具有成熟的行业自律机制,而且行业自律本身也不仅仅是靠企业自己自我约束,也有一些行政和司法监督机制起很大的惩戒作用,目前我国还缺乏这样的机制。”北京大学信息法学教授、北京大学文化产业研究院兼职研究员周庆山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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